• 隨著全球朝向實現淨零排放目標邁進,台灣也必須積極參與可持續發展過程。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的計劃,上市櫃公司將需要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盤查並進行相關披露。這一計劃的時間表如下:

    1. 2023年:首先,金管會要求具有資本額超過100億台幣的上市櫃公司,以及屬於高碳排放行業(如鋼鐵和水泥業)的個體公司進行強制性的排放盤查。
    2. 2025年:隨後,2025年開始,資本額超過50億台幣的上市櫃公司也將被要求進行排放盤查。
    3. 2027年之前:在2027年之前,所有上市櫃公司都必須完成溫室氣體排放盤查,並確保這些排放盤查的範圍與其財務報表相一致。
    4. 2029年之前:此外,2029年之前,上市櫃公司還需要進行第三方驗證,以確保其排放數據的準確性。

    此舉不僅適用於上市櫃公司,中小企業也將面臨客戶、供應鏈合作夥伴、歐洲聯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美國的碳課徵計劃(CCA)等碳關稅要求。幾乎可以說,大多數公司都無法逃避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的要求,這將成為一項重要的挑戰。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Direct GHG Emission):這指的是由企業自身的日常業務操作所產生的碳排放。根據 ISO 14064:2006 標準,這種排放在此前被稱為「範疇一」(Scope 1),包括來自組織內具有直接控制權的溫室氣體排放源的排放量,例如公司擁有的財產、車輛和設施。

    間接溫室氣體排放(Indirect GHG Emission):這是指雖然不是企業直接釋放的溫室氣體,但卻是由於企業活動而產生的間接碳排放。根據 GHG 協議,這些排放來自「非企業所控制的排放源」,但因與企業運營有關,所以仍然納入該企業的責任範圍。

    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被進一步細分為「範疇二」(Scope 2)和「範疇三」(Scope 3)。

    • 「範疇二」:也被稱為「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指的是企業的電力使用所產生的碳排放。例如,如果企業購買綠色能源證書,相當於其使用的電力是「100% 綠色」,在範疇二中可以視為零碳排放。
    • 「範疇三」:也被稱為「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指的是企業活動的整個供應鏈所產生的碳排放,包括原材料生產、運輸、員工通勤、下游運輸、產品生命周期、產品報廢等。在 GHG 協議中,範疇三包含十五個子類別,而新版的 ISO 14064:2018 將其進一步細分為類別三到類別六。

    值得注意的是,範疇三在溫室氣體盤查中通常是最具挑戰性的部分,目前僅有少數上市公司提供相關的盤查報告。然而,國際間關於披露報告的共識正在逐漸轉向範疇三,因此這部分內容將成為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溫室氣體匯、碳匯(GHG Sink):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被吸收進入特定儲存空間,不再存在於大氣中產生溫室效應時,這個儲存空間被稱為「碳匯」。在泛指所有溫室氣體的情況下,這個儲存空間被稱為「溫室氣體匯」。這相當於將不同種類的溫室氣體集中存儲在同一位置,就像是將各種成分混合在一起,就像總匯沙拉。

    溫室氣體源(GHG Source):指的是產生溫室氣體的來源,可以是任何活動或物體。任何排放溫室氣體的事物都可以視為溫室氣體源。

    全球暖化潛勢(GWP: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簡單來說,這是指某種溫室氣體相對於二氧化碳在特定時間框架內造成的溫室效應。通常以 GWP100 作為最常使用的指標,表示在一百年的時間內,某種溫室氣體相對於二氧化碳能夠造成多少倍的溫室效應。

    例如,甲烷的 GWP100 為 23,這表示在一百年的時間內,甲烷的溫室效應相當於二氧化碳的 23 倍。 GWP 主要用於當不同溫室氣體一同排放時,將它們轉換成「二氧化碳當量」的度量。

    全球升溫潛勢(GTP: Global Temperature Potential):GTP 是一種替代 GWP 的計算方法,由 IPCC 在第四次評估報告(AR4)中提出。它評估了某種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跨度下對全球氣溫的影響,以二氧化碳為參考。不同於 GWP,GTP 考慮了溫室氣體吸收熱輻射後如何與全球氣候系統互動,並最終導致全球升溫。

    GTP 和 GWP 的目的相同,即將多種溫室氣體轉換成相同的度量單位,也就是二氧化碳當量(CO2e)。目前,GWP 仍然是主要的計算方法,而 GTP 主要用於與 GWP 互相參照。